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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8号 (3)
红小宝是其在2016年底在北京招募的团队,负责运营线上P2P业务,由他们负责设计、运营、维护平台,投资人通过线上红小宝P2P平台进行充值,并在平台找寻借款人,将充值金额划扣至借款人账户,至今红小宝未兑付的金额在12亿元左右。
2017年9月,其收购了中顺天成公司,其让公司职员王辉、邱戈文代持这家公司,但其系公司的实控人。当时国家不允许线下销售理财产品,其即让公司产品部设计了保理产品,用小贷资产打包设计产品,再交金交所审核挂牌,把资产包作为底层资产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售也是由财富事业部负责,与红大宝的销售方式一致,保理产品至今未兑付金额为10多亿元。
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召开产品推介会、摆设地摊等形式对外寻找客户,还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各自的亲朋好友等,都是公开募集的,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公司也会先行兑付投资人本息,所以业务员在对外宣传时,会告知投资人没有风险,在利息上也承诺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定期支付。
其系红上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红上公司的经营。
何某的供述还证实:陈某2于2015年12月入职红上财富公司,担任杭州的区域经理;2016年9月担任海外事业部总监,负责公司海外保险、移民业务;2017年7月陈某2又被任命为保险事业部总监、源通广州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保险业务及移民业务。陈某2在担任海外事业部总监后就不再负责杭州区域的销售业务。陈某2在任职区域经理期间,主要负责杭州区域的销售业务,管理下属团队销售公司理财产品。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经陈某2介绍入职红上财富公司先后担任杭州区域城市经理、东二区区域经理,先后管理下属2个营业部、2家分公司,对外销售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员通过自己的客户资源招揽投资人,公司通过举办路演、实地考察等活动吸引投资人,同时投资人之间相互介绍推荐,以此推销公司的理财产品;公司各层级销售人员的收入是由工资、提成组成;其在担任城市经理时,陈某2作为区域经理是其直接上级。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入职红上财富公司担任杭州城市经理,陈某2是杭州区域经理,系其直接上级。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应聘入职红上公司杭州XX分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其先后购买了红上公司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红上公司的理财产品有固定的年化收益,公司承诺投资到期归还本金;2019年6月红上公司的兑付出现问题,截止至案发,其所购买的红小宝、保理产品未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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