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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8号 (4)
5.集资参与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在亲戚的介绍推荐下,在杭州C公司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产品,红大宝、红小宝产品都兑付了,所购买的保理产品至案发没有兑付;红上公司的业务员承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投资本金安全,投资到期归还本金。
6.红上金融公司人事任命书(签发人为何某),证实:2017年9月陈某2被任命为公司保险事业部总监、源通因私出入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7.汇款明细,证实:2020年3月、2021年4月、6月、10月,陈某2向上海XX有限公司转款合计131.67万元。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2的到案情况。
9.工商登记资料,证实:
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
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区XX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公司成立初期,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之一。
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法定代表人为王辉,经营范围为: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及其他限制项目)等。
上述3家公司均未取得金融融资许可。
10.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
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陈某2及其下属团队与投资人签订红大宝理财合同金额62,430,000元,无续签合同,均已兑付。
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陈某2合计收入1,316,959.97元。
11.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作为红上系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单位犯罪是由红上系公司内设部门机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被告人陈某2不参与公司的决策运营,也不决定、控制募集资金的去向,在红上系公司非法募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相较于公司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较小,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2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并退赔钱款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金额、退赔钱款的具体金额等,对被告人陈某2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直接参与的非法募资金额相较于本案其他同案犯较少,且截止至案发均已兑付完毕,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人身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陈某2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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