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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9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女,1974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辩护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辩护人徐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XXX、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沪0107刑初5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XXX、X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XXX、XXX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厂房租赁合同,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在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权利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谅解书及转账凭证,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江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谢某、胡某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XXX、XXX、XXX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9年起,谢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X室开设服装厂,租赁同区螺涌大塘工业区XX幢XX室作为仓库,雇佣工人大量制作假冒“Burberry”品牌服装并销售。期间,被告人XXX负责管理仓库,被告人XXX负责工厂机修和发放薪水,被告人XXX担任制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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