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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92年4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于某某(自报),男,1978年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齐某(自报),男,1981年4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65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文迪,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齐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朱佳麟、王创建、曹唯、胡文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汽油运输至上海,后雇佣胡某1、胡某2(均已判决)对外销售,共计销售汽油400余吨,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250余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齐某、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运输汽油至上海市松江区XX城XX路垂钓中心。其中,被告人于某某运输汽油350余吨,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200万余元,被告人齐某运输汽油230余吨,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1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汽油80余吨,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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