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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三十二组24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06年8月30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2007年9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某于2021年7月26日21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XX小型轿车从本区XX路出发,行至XX路、市一路路口处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牌号为皖A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物损人民币13,340元,事故发生后顾某弃车逃逸,后于同日22时45分经民警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司法鉴定,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及一组照片、被告人顾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收条》、驾驶证和车辆信息、证人徐某的证言、证人黄某、韦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顾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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