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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0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虽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尽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王纪萍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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