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35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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