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566号 (2)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关系人赵某1、刘某2、储某、于某、张某、陈某、王某2、王某1、潘某1、杨某1、董某、高某、潘某2、毕某、郑某、杨某2、叶某、彭某、赵某2、伍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工商登记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相关的报名表、协议书、收据及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伙同被告人余某、徐某、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各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余某、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童鹏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余某、徐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庭前,公诉机关就量刑与被告人童鹏、罗某、余某、徐某、张某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童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徐某、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方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方晨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方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未遂,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方晨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被告人方晨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童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童鹏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童鹏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罗某表示自愿认罪。罗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罗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基于法律意识淡薄,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余某表示自愿认罪。余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未遂,且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介绍的作用,只介绍了徐某1人,其直到案发前一日才明确知道考试性质,违法获利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请法庭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单处罚金或者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在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后,坚持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徐某表示自愿认罪。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由被告人余某介绍才加入共同犯罪,其对考试性质一开始并不明知,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获400元系车费,其本人没有获利,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晨出资成立XX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人童鹏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某系XX公司的执行校长。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1、刘某2、储某、于某、张家张某、陈某等人通过散发传单、发布网络信息等手段,招揽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的考生,以培训、咨询为名与考生签订协议,收取人民币4,000-10,000余元不等的“培训费”、“咨询费”,承诺帮助考生通过考试。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后,方晨等人要求考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原件等材料通过快递等方式交至公司,并要求提供个人“随申办市民云”APP的登录账号、密码以备代考使用。同时在方晨的指使下,童鹏、罗某通过被告人余某、张某,被告人余某又通过被告人徐某,以微信朋友圈、QQ群发布信息、熟人介绍等手段在本市各大高校中以支付酬劳方式雇佣了多名替考人员。余某、张某、徐某按照事先收到的考生准考证及身份证照片,根据性别、容貌的相似度等条件将考生与替考人员进行匹配,计划让替考人员到达考场后持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替考。考前,方晨指使童鹏通过余某提供的地址将交由被告人余某匹配替考人员的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快递给徐某,将交由被告人张某匹配替考人员的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原件交给被告人张某。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了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余某、徐某、张某等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10日在涉案考试的前一天将6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40余套、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40余套、从被告人童鹏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30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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