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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66号 (4)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罗某表示自愿认罪。罗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罗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次犯罪系基于法律意识淡薄,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余某表示自愿认罪。余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未遂,且被告人余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介绍的作用,只介绍了徐某1人,其直到案发前一日才明确知道考试性质,违法获利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请法庭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单处罚金或者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在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后,坚持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徐某表示自愿认罪。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由被告人余某介绍才加入共同犯罪,其对考试性质一开始并不明知,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获400元系车费,其本人没有获利,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提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晨出资成立XX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人童鹏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某系XX公司的执行校长。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1、刘某2、储某、于某、张家张某、陈某等人通过散发传单、发布网络信息等手段,招揽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科目的考生,以培训、咨询为名与考生签订协议,收取人民币4,000-10,000余元不等的“培训费”、“咨询费”,承诺帮助考生通过考试。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后,方晨等人要求考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原件等材料通过快递等方式交至公司,并要求提供个人“随申办市民云”APP的登录账号、密码以备代考使用。同时在方晨的指使下,童鹏、罗某通过被告人余某、张某,被告人余某又通过被告人徐某,以微信朋友圈、QQ群发布信息、熟人介绍等手段在本市各大高校中以支付酬劳方式雇佣了多名替考人员。余某、张某、徐某按照事先收到的考生准考证及身份证照片,根据性别、容貌的相似度等条件将考生与替考人员进行匹配,计划让替考人员到达考场后持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替考。考前,方晨指使童鹏通过余某提供的地址将交由被告人余某匹配替考人员的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快递给徐某,将交由被告人张某匹配替考人员的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原件交给被告人张某。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了被告人方晨、童鹏、罗某、余某、徐某、张某等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10日在涉案考试的前一天将6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40余套、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40余套、从被告人童鹏处查获并扣押涉案考试准考证及身份证30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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