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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566号 (6)
一、被告人方晨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童鹏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余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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