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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9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原系重庆ABB江津涡轮增压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ABB”上海分公司)技术部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4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利,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市,XX,大学文化,系青岛航行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21年4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4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月,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发财,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202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春利、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王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ABB”上海分公司技术部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质保单据、虚报质保需求等方式,侵占该公司质保零件;由王某将上述质保零件向他人销售后获利并共同分赃。被告人董某在明知上述质保零件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王某处收购上述部分质保零件并转卖获利。经审计,被告人潘某伙同王某共同侵占“ABB”上海分公司质保零件,向他人销售获利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向被告人董某销售得款84万余元。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ABB”上海分公司技术部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质保单据、虚报质保零件等方式,侵占该公司质保零件。随后,被告人潘某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上述质保零件并获利。经审计,被告人潘某通过上述自销方式销售获利134万余元。
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潘某、董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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