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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906号 (2)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及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还部分尚未销赃的质保零件并退赔155万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董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进一步退赔违法所得27.1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ABB”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作经历证明、社保缴费单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潘某在被害单位的工作经历及涉案期间的具体职务。
2.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董某等人处扣押得移动电话等涉案物品。
3.证人胡某、董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内部系统审批操作记录、故障报告书、客户收货询证函、被害单位查扣部分涉案物品照片、相关物流单据、相关网站销售展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ABB”上海分公司技术部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质保单据、虚报质保需求等方式,侵占该公司质保零件后独自或经物流方式交由王某向他人销售获利。
4.被害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辞职信、相关物流信息、相关个人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董某案发前曾系被害单位售后服务部员工,在知晓公司售后服务流程及涉案质保零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仍从王某处低价收购涉案质保零件。
5.相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流水、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二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6.证人罗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7.证人马某的证言、相关款项扣押材料、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收款说明,证实案发后,潘某、董某退赃退赔情况,潘某已得到被害单位的刑事谅解。
8.被告人潘某、董某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独自或伙同他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后转卖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董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到案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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