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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906号 (3)
一、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潘某、董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黄 娴
人民陪审员 孔 桢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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