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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785号 (3)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陆某在经营佛山市A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人曾某,雇佣雷某、宋某1、叶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并发展下级代理商,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客户,以提供配资和无入金限制吸引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新沂市、广东省云浮市、湖北省枣阳市等全国多地客户在其运营的“红牛网”股票交易平台软件充值入金,进行配资炒股,被告人陆某等人从中赚取配资息差和交易管理费、佣金。
在上述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陆某作为“红牛网”平台运营总部负责人,全面管理配资炒股业务,并使用其本人和雷某、宋某1个人银行账户收支配资炒股业务资金。被告人曾某配合被告人陆某管理“红牛网”平台财务和配资业务工作。被告人陆某后发展被告人黄某、吴某为下级代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人黄某、吴某雇佣万某、唐某(均另案处理),采用百度贴吧发帖宣传、业务员拨打电话等推广手段,组织客户参与“红牛网”非法配资炒股活动,并陆续发展方某、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下级代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公开招揽客户参与“红牛网”平台配资炒股业务。经审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177名“红牛网”会员累计充值7,709,464.07元,累计提现2,430,313.00元,差额5,279,151.07元。被告人陆某和涉案人员银行账户收到会员转入金额、收到支付宝、财付通净转入金额合计639万余元。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李某2、王某1、安某、王某2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雷某、宋某1、叶某、万某、唐某、方某、阎某等人的供述,证实涉案各级代理点基本情况和配资炒股业务经营情况。
2.证人李某1、缪某等人的证言,证人杨某、康某等人出具的报案书,侦查人员出具的《电话记录情况说明》和部分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陆某等人组织业务人员采用公开宣传方式招揽客户参与“红牛网”配资炒股的事实。
3.上海B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和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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