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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785号 (4)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公安处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A局高新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B局滠口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均系被抓获到案。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公安处刑事侦查大队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的供述,证实本案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陆某、曾某口头约定二人以7:3的比例分成。同时,被告人陆某自述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尚未拿提成,被告人曾某自述领取6万元工资、被告人黄某、吴某分别自述获取提成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所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均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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