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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785号 (5)
四、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倪陆俊
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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