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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758号 (2)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海博惠、XX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及被告人马某的参与情况。
2.集资参与人张某某、李某某、季某某、曹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卖多多自动售货机加盟代运营合作协议、海博惠商城会员章程、多宝链认购申请承诺书、欠款协议书等书证,证实其经广告或业务员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在海博惠、XX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后无法兑付本金的经过。
3.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马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6.被告人马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在案的赃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
被告人马云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张月兰
人民陪审员 虞永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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