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098号 (2)
一、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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