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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04号 (2)
辩护人周粟茵,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欣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及被告人刘必毯的辩护人戎兴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周粟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必毯与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结伙,由被告人刘必毯、李某轮流驾驶“浙嵊97283”船,被告人郑某、林某、徐某、陈某、刘某任水手,被告人吴某负责烧饭,于2021年6月17日从福建海安出发,于20日20时许航行至浙江舟山水域停泊,关闭船用AIS和船上灯光,被告人刘必毯让被告人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共同从海船上过驳无合法证明手续的柴油。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运输上述柴油通过长江上海崇明水域回程途中被民警截获,并当场在“浙嵊97283”船上查货价值462万余元的-10号车用柴油(IV)700余公吨。
到案后,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必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浙嵊97283”船非法运输的柴油的事实。
2.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上海市XX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扣押柴油的性质、重量和价格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吴某、刘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查获的《招聘合同》,证实被告人刘必毯作为甲方,以船长老板的身份招聘他人并签订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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