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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04号 (3)
6.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各名被告人均供认犯罪事实。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必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必毯、李某、郑某、林某、徐某、吴某、陈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必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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