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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04号 (4)
五、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缴获的赃物柴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顾宝根
人民陪审员 厉建民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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