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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71号 (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某、陈某某均系从犯,陈某有自首情节,陈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犯罪涉案时间短,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从犯,且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同时提出陈某某系从犯、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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