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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自报),男,1992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月亮湾”、“雪梨”、“依兔”,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谷某某为牟利,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谷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谷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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