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2001年5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徐州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新沂五部部长,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景松,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2000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001年5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丽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力某,男,2000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玲,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男,2001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追梦公司新沂五部业务员,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冬明,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礼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李景松、被告人姚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马家冕、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聂丽民、被告人焦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璐颖、被告人力某及其辩护人龚玲、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田冬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梦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业务员从中获利5-10%。
被告人苏某为追梦公司新沂五部部长,被告人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等人为业务员。上述被告人为招揽被害人,在王者荣耀、QQ飞车等游戏大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美女招揽徒弟”“美女陪玩”等诱导性信息,诱导被害人添加其QQ、微信好友。随即,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女主播身份将被害人诱骗至“小小语音”等直播平台,并将被害人推送给XX公司下属女主播。经XX公司下属主播实施诈骗后,提成金额记入各人公司后台私人账户中。经审计,被告人苏某作为新沂五部部长,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29,603.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姚某诈骗被害人共计310,161.86元;被告人李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93,093.14元;被告人焦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65,759.42元;被告人力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43,242.00元;被告人段某诈骗被害人共计118,020.49元。
2021年5月10日,上述六名被告人在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XX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王某1、姚某、黄某1、左某、王某2、刘某、黄某2、林某、王某3、陆某、梁某、熊某等人的报案笔录、自述材料及转账凭证;同案关系人郭某、张某、李某、高某、徐某供述;XX公司、追梦公司业务员李娟、韩诗宇、唐玲香、周如月、曹迪、黄丽丽、邹靖、王梦瑶、许梓玲、周志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以及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结伙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苏某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犯罪金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苏某、姚某、李某、焦某、力某、段某的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