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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149号 (3)
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八、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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