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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县,XX,户籍在四川省绵竹市,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江某谎称有耐克品牌休闲鞋正品货源,并从他处购入相应鞋子的假冒商品予以高价销售,骗得孔某、顾某在本市杨浦区等处给付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江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向被害人孔某、顾某作了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涉案部分假冒耐克品牌休闲鞋亦被民警依法查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顾某的陈述,证人肖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涉案假冒耐克品牌休闲鞋的照片,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鉴定证明等,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江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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