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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女,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间,被告人聂某、谢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是为犯罪所得转账使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聂某指使被告人谢某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上转账功能,谢某将U盾、密码、手机号交给聂某,由聂将上述银行卡等物交给上家,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作转账。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谢某的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曾某因网络诈骗而被骗的人民币31,894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聂某、谢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聂某、谢某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谢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聊天截图,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借记卡开卡业务申请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调取的银行明细,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聂某、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谢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谢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聂某、谢某退缴赃款及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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