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本市黄陂北路,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暂住地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常志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在本市XX路XX号邮局工作期间,因琐事与同事陈某1发生争吵,陈某1先挥拳击打廖某,廖某遂一拳击中陈某1右眼部。民警接陈某1报警后到场处理。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廖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右侧眶内壁及眶底壁新鲜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眼部局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情况,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