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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XX,中专文化程度,系惠州市B有限公司、惠东县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海斌、杨晓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朱海斌、杨晓倩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并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酒业”)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邑酒业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财务部总监田某及总经理侯某(均另案处理)审批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陈某1控制的惠东县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惠州市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系百邑酒业的一级经销商。陈某1与侯某之间存在个人借贷关系,陈某1因无力归还欠侯某的债务,遂同意配合侯某,于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由侯某指使百邑酒业销售部区域总监黄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A公司及B公司名下凭空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并以虚假的凭证或以凭证后补为借口通过公司邮件系统发起审批,经田某、侯某等人审批完成后在虚构代垫市场费用的基础上加上5%的服务费计入两家公司名下的返利池,嗣后将两家公司名下的返利池余额转给其他经销商,由其他经销商将相应的货款汇入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相应金额用以抵消陈某1欠侯某的债务。
经审计,被告人陈某1与侯某等人共同以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入池、转池等方式套取百邑酒业货款870,809.24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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