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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45号 (2)
被告人陈某1于2020年1月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1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百邑酒业退赔9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A公司费用开支明细表、货品销售汇总表、B公司真实代垫费用明细表、黄某2标注的聚宝盈、A公司虚构代垫费用明细表、相关银行电子回单、B公司返利池金额转户确认书、B公司在百邑酒业的经销商费用结算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黄某2、翁某1、翁某2、黄某3、孟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同案犯黄某1的供述、同案犯侯某的部分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1与被害单位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1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及从宽情节和退缴赃款,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百邑酒业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邑酒业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总经理侯某审批及财务部总监田某审核通过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陈某1控制的A公司及B公司系百邑酒业的一级经销商。陈某1与侯某之间存在个人借贷关系,陈某1因无力归还欠侯某的债务,遂配合侯某,于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由侯某指使百邑酒业销售部区域总监黄某1等人在A公司及B公司名下凭空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并以虚假的凭证或以凭证后补为借口通过公司邮件系统发起审批,经侯某等人审批、审核后在虚构代垫市场费用的基础上加上5%的服务费计入两家公司名下的返利池,嗣后将两家公司名下的返利池余额转给其他经销商,由其他经销商将相应的货款汇入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相应金额用以抵消陈某1欠侯某的债务。
经审计,被告人陈某1与侯某等人共同以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入池、转池等方式套取百邑酒业货款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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