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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原系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嘉明,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聂嘉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并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酒业”)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品鉴费用等,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邑公司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财务部总监田某及总经理侯某(均另案处理)审批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百邑酒业先后担任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等职务,负责对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勰臻酒类商行(以下简称“佛某”)等经销商。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侯某的指使和佛某总经理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的配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佛某名下虚构代垫市场费用等,加上5%的补贴后计入佛某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核销货款等,相应货款由佛某直接转入侯某私人银行账户,经审计,唐某以上述手法帮助侯某侵占百邑酒业货款人民币1,802,245.52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被告人唐某还于2019年2月,根据侯某的指示通过百邑酒业商务部将价值为人民币304,806元的XX品牌大香槟发货给东莞市XX有限公司,由东莞市XX有限公司将304,806元货款汇入侯某的私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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