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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33号 (2)
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百邑酒业工商登记资料、唐某签字确认的佛某淡季铺市套餐明细表、佛某市场代垫费用入池明细表、其余经销商转入佛某的返利池余额明细表、相关电子邮件复印件、原百邑酒业商务助理张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武夷山培训员工照片、相关培训PPT、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沈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同案犯陈某1的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等;储存内容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唐某作为公司人员,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唐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及从宽情节和退缴赃款,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基本无异议,并建议按照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的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经审理查明:百邑酒业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邑酒业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总经理侯某审批及财务部总监田某审核通过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百邑酒业先后担任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等职务,负责对接佛某等经销商。唐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侯某的指使和佛某总经理陈某1等人的配合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佛某名下虚构代垫市场费用等,加上5%的补贴后计入佛某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核销货款等,相应货款共计1,716,424.30元由佛某直接转入侯某私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唐某还于2019年2月,根据侯某的指示通过百邑酒业商务部将价值为人民币304,806元的XX品牌大香槟发货给东莞市XX有限公司,由东莞市XX有限公司将304,806元货款汇入侯某的私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后向百邑酒业退赔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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