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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明辉,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碧霞庄北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济炜,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汤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汤某及辩护人江明辉、徐济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一次,并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邑(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邑酒业”)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品鉴费用等,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邑公司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财务部总监田某及总经理侯某(均另案处理)审批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百邑酒业先后担任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等职务,负责对接广州A有限公司、广州市X烟酒行、广州B有限公司、韶关市C有限公司、广西D有限公司,东莞市X店、东莞市E有限公司、东莞市F有限公司、桂林市G有限公司等经销商。陈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受侯某指使,在其对接的部分经销商名下虚构代垫市场费用和品鉴费用,加上5%的补贴后计入对应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核销货款等,并联系经销商将部分货款直接转入侯某私人账户,以此帮助侯某侵吞百邑酒业货款。经审计,经销商转入侯某私人账户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917,50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
被告人汤某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百邑酒业先后担任销售经理和销售部区域总监职务,负责对接粤东和福建的经销商,包括潮州市易通食品商行、揭阳市H有限公司、汕头市XX贸易商行、泉州市x商店、泉州I有限公司、厦门J有限公司、厦门K有限公司、汕头市L有限公司、汕头市M有限公司等。汤某在上述任职期间,受侯某指使,将侯某私人用酒、侯某私人账户接受经销商货款、侯某违规转池给予经销商补贴等费用,虚构代垫市场费用计入对应经销商在百邑酒业的返利池用于核销货款等,以此帮助侯某侵吞百邑酒业财物。经审计,上述虚构入池费用中已核销或转池的金额为195,671.04元。
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8月14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于2020年6月15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百邑酒业退赔3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汤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百邑酒业退赔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百邑酒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虚构的经销商代垫市场费用、品鉴餐费明细表、相关发票、收据、相关返利池转池明细表、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钟某、姚某、赖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汤某的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附件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汤某作为公司人员,与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及从宽情节和退缴赃款,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认定被告人汤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及从宽情节和退缴赃款,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汤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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