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3刑终6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江苏省南通市XX局派驻江苏省XX有限公司检疫组组长,住江苏省海门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幼嘉,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XX,小学文化程度,生猪屠宰批发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上海市青浦区,2017年10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原审被告人XX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陆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X及其辩护人马幼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海门市动物检疫站派驻动物检疫工作组考核办法(试行)》《官方兽医登记信息》《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瘦肉精”抽样检测情况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入场查验登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所附《牲畜耳标号清单》《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复制(摄制)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海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关于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复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瘦肉精检测报告》《浦南市场猪肉批发轨道租赁及经营合同》“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刘某、李某1、唐某1、胡某、陆某、张某1、曾某、屠某1的证言,另行处理人员唐某2、李某2、张某2的供述,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XXX的部分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2020年6月8日晚,XXX从陕西省渭南市采购的180头生猪(其中途中死亡3头),运至江苏省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屠某2”)进行屠宰。次日凌晨,兴旺屠某2急宰工刘某在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的情况下将5头濒死生猪作急宰处置。当日中午,刘某将上述情况通知官方兽医后,XXX与当日另一位值班兽医唐某2(另行处理)至现场查看后,均认定5头急宰猪为检疫不合格产品,应按照规定作销毁处理。当日下午,XXX擅自决定将上述5头检疫不合格的猪放行,并由唐某2出具检疫合格证明。XXX明知上述5头猪系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仍将其运至上海市相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予以销售。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