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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叶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若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程若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0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赵某2(另案处理)雇佣,使用其本人的护照在韩国境内免税商店为赵某2、付某等人购买手表、饰品等大量消费品,并欲非法携带回国。同月10日,被告人叶某与赵某2等人招募的其他同行人员某携带上述消费品乘坐9C8570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到达机场后,其他人员将携带的涉案货物一并交给叶某。此后,被告人叶某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查验,海关工作人员在其携带的7件双肩背包中发现大量消费品共计209件,遂予以扣留。上述涉案货物,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07,529.9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均扣押于侦查机关。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叶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侦查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共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大量消费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40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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