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123号 (2)
一、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