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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2002年11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孙永琪,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刑诉〔202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网吧内,以借打手机为由,趁王某不备,窃得一部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黑色苹果牌Iphone11128G手机。同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被王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南汇图书馆内,以同样方式,窃得黄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240元的白色苹果牌Iphone12128G手机。当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轨道交通16号线惠南站内,以同样方式,窃得王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黑色OPPO牌R1164+4G手机。
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店XX楼影剧院大堂处,以同样方式,窃得吴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190元的黑色苹果牌IphoneXsMax256G手机。
2021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被扭获,后民警接报警到场将周某带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案发后,被窃的四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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