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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辰,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辩护人顾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白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分别伙同李某1、韩某、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招揽张某、刘某(均已判刑)及贺某、邢某、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在协助上述人员注册公司、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将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配套的网银数字证书等出售给他人使用。
2021年1月,莫某、杨某、宋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山西省大同市等处向对方指定的邢某名下内蒙古A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下同)10余万元。
2021年1月至2月,石某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静安区向对方指定的李某2名下内蒙古B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共计110余万元,张某名下内蒙古C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贺某名下内蒙古D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共计260余万元。
2021年3月,赵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在本市杨浦区向对方指定的刘某名下内蒙古E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共计100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1月至3月,上述涉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累计汇入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白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从白某处查获涉案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石某和、赵某的陈述及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受立案信息”“案事件基本信息”,同案犯张某、刘某的供述及张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袁某、韩某、李某2、王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涉案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相关业务授权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开户视频,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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