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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732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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