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319号 (2)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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