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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3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北川XX自治县,羌族,高中文化,舞蹈老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筱,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黄晓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乘坐其男友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至XX路XX路路口时,为逃避处罚,二人不服从民警的停车指令并加速逃离,后被民警追赶拦停。处置期间,陈某拒不配合执法,咬伤民警崔某的手部,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民警崔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8月27日,陈某获得民警崔某及所在公安机关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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