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泗洪县新星城西学校教师,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志贤、朱奎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有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闫志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孙某加入一QQ群聊,该群成员通过互加好友私聊买卖淫秽视频,孙某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添加其为QQ好友的购买人出售其存于百度网盘内的淫秽视频。2021年6月17日,购买人郁某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商场上网时,添加被告人孙某为QQ好友,向其购买淫秽视频,并通过支付宝向其付款人民币90元。后孙某通过QQ聊天将其百度网盘的好友码发送给郁某,二人又加了网盘好友,孙即向郁发送2个共包含72个视频文件的压缩包及解压码。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7月20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XX路XX号XX号楼楼下抓获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涉案的72个视频文件中,有64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郁某的书面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XX支队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相关QQ、百度网盘及支付宝账号信息;聊天及交易记录;涉案淫秽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