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万美,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智、梁万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原系被害单位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阿镆公司)电商平台客服组长,其在职期间察觉该公司内部OMS管理系统中存在漏洞,即客服人员在为买家办理退换货流程中存在无需审批和不结算货款差价即可更换其它货品现象。被告人赵某离职后,向原同事丁某索要公司相关管理员账号和密码,利用系统漏洞,以低价商品调换高价商品后销赃牟利,实施犯罪。
经上海XX事务所审计,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3月6日,赵某以低价商品换出高价商品476件,按被害单位电商产品平均折扣率及员工折扣价就低原则计算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46,715.19元。2021年3月15日,赵某退还库里系列球鞋32双,按电商产品平均折扣率计算价值36,541.88元。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据此提交了证人程某、丁某、梁某、宋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安德阿镆公司提供的涉案换货产品汇总、说明,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截图、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资金明细,快递订单截图,上海XX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及其多次有罪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家属在庭审前已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购买低价商品支付的货款6万余元应予扣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亦没有异议;另外,被告人购买低价商品支付的货款6万余元也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其家属在庭审前已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购买低价商品共支出64,751.97元。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于2021年10月27日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万元并获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亦当庭表示愿意将其购买低价商品支出的款项赔偿给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同事处骗取了公司相关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购买低价商品后,利用上述账号创建更换高价货物的退换货订单,将该订单发给仓库,欺骗仓库人员基于错误指令发出高价商品,以此赚取差价达245,421.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庭审中亦表示愿意将其购买低价商品支出的款项赔偿给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时间持续9个月之久,犯罪金额巨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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