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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XXX,男,1965年2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福建保达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捷航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熙,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94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系福建保达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捷航船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钧泓,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曾用名郭国文),男,1973年10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捷航16”船船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剑桥,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勇喜,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曾用名陈金芳),男,1985年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捷航16”船海砂买家代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2010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可亲,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1990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经济实验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XXX犯包庇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朱 瑜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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