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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7年8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暂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梅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梅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假意以中间商身份介绍被害人李某和卖家陈某某间的废旧钢铁买卖生意。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李某预付的人民币121,360元的货款后,随即用于网络赌博,未转账给卖家,致使被害人李某无法取得货物;同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在骗取被害人杨某的货款人民币97,000元后,致被害人未能获取卖家冯某的货物。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杨某的陈述、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及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与卖家冯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调取的卖家陈某某、冯某的微信注册信息、赌博平台截图、户籍资料、提供的公安民警与卖家陈良奎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及时坦白,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被告人李某某年纪较轻且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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