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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2000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一璐,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一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雪梨”等淫秽视频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成为“雪梨”淫秽视频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张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为经营淫秽视频网站,仍先后将90余个微博账号以1.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对方。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张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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