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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自报),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观湖双湾锦园西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令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汪令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月亮湾”、“雪梨”、“依兔”,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为非法牟利,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获利。经查,朱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朱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朱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结合朱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朱某在具结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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