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自报),男,1999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在读,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处)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月亮湾”、“雪梨”、“依兔”,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6月,被告人卢某为非法牟利,成为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获利。经查,卢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7,420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卢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4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且系从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卢某系在校学生等情况,建议在具结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