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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9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宇,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苏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鹞骅,上海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某,女,1994年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XX,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明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1,女,1999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2,女,1997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艋,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3,女,1998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月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97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XX,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以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香,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振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胡某、张某2、冉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肖宇、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孙苏炎、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刘鹞骅、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袁明卫、被告人吴某1及其辩护人管友明、被告人吴某2及其辩护人魏艋、被告人吴某3及其辩护人王月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国香、马振玉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后经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底起,江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1、胡某,在武汉市江岸区XX大道XX号XX广场XX区XX号楼XX室,以盈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成立海南A有限公司,推广带有赌博性质的“三三电竞”APP软件,仍组建三个由该三人分别负责的推广团队,其中江某招募被告人张某2、冉某等数人推广该APP,被告人张某2通过推广直接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被告人冉某通过推广该APP接受多人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1招募被告人杨某等数人推广该APP,被告人杨某通过推广该APP接受多人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9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招募被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等数人推广该APP,被告人吴某1通过推广该APP接受多人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2通过推广该APP接受多人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9.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3通过推广该APP接受多人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1、胡某、张某2、冉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杨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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