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1985号 (5)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沈玉玲
人民陪审员 沈喆平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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